县法院办理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发布时间:2012-11-21 10:42:10
近日,庄浪法院审结一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这是我院审理的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庄浪县海森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海森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养殖业为主的民营企业。2011年9月,公司法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由于其资不抵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康乐县德隆良种畜禽有限责任公司向庄浪法院申请宣告海森公司破产清算还债。我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受理了海森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债权人申请后,我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主体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作出综合评定,在所有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主体中,由于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相对其他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等明显优势,最终被选定担任庄浪县海森公司破产管理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海森公司在破产过程中存在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破产债权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等问题。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情,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使破产企业能够重整恢复经营,有利当地经济的正常发展,认为如果采取拍卖形式进行变价,时间比较长,变价风险较大,拍卖对破产财产出售的效益,是消极的,但能够体现公开、公平。但是,采用协商竞价购买的方式,具有针对性,能够提高财产的可利用价值,对破产债权的实现更便捷,效率更高。2012年7月13日,在庄浪县海森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持下,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采用变卖的方式由庄浪县朱店镇东关村村民朱某某以160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海森公司破产财产。在我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除破产费用、职工债权(100%清偿)、土地租金及土地管理费(100%清偿)、支付普通债权为1415034.86元,清偿比例为93.16%。为此,庄浪县海森公司破产程序圆满终结。
经过审理,最后使该破产企业完成了重整,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对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我院已办理的7个粮管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归纳总结了破产案件审理的经验,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审理破产案件的方式方法,为我院以后办理相关破产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