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违规被破产重整 律师呼吁索赔
发布时间:2013-1-10 8:21:08
1月9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ST中基(000972.SZ)因财务造假和信披违规导致投资人产生损失,符合买入时间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以在证监会出具对*ST中基的行政处罚后,主动提起诉讼索赔。
2012年12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了*ST中基的破产重整计划。依据该计划,*ST中基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方法,将这转增的6股作为对债务人清偿的资产,即所有*ST中基股民需要无偿让渡37.5%的股票给债权人或重组方,也就意味着*ST中基在破产重整后将以2.54元的除权价格复牌,并以此价格作为涨跌停板的基准。以复牌后5%涨跌停板限制计算,*ST中基股民需要10个涨停后,方能达到停牌前4.07元的价格。
通过出资人无偿让渡股票权益的方案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告显示,该决议以86.51%通过,但占投票总人数比例达到99%的中小股东的网络投票统计来看,其中总计有占股比例达到64%的中小投资者不同意该无偿让渡方案。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不主动提出诉讼索赔的股民,无法自动获得赔偿。”吴立骏律师表示,“只有股民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2012年3月21日,*ST中基发布了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9月5日,*ST中基公告了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揭示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部分内容。
内容显示,2006年至2008年期间,*ST中基的子公司新疆中基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基番茄”)将番茄酱卖给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又在2006年-2010年期间将番茄酱卖回给*ST中基的另一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因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合并计算,所以*ST中基的两家子公司通过第三方自买自卖的没有实质商业交易的行为,分别虚增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上亿元。
此外,*ST中基的参股公司新疆徕远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8年之前净资产已经为负数,按照权益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提投资损失并计入当年损益,而*ST中基不但一直隐瞒真实情况,而且还虚增该笔投资收益,并在长达六年多之后才披露,从而影响*ST中基净资产和未分配利润等财务指标达5000余万元。
由此可见,*ST中基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规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ST中基走向破产重整的重要推手。
“为何在*ST中基造假那么多年后才被发现,值得人们深思,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ST中基独立董事等监督和监管义务没有履行,助长了造假的便利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和财务造假产生的后果,不能由股民买单,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或提供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全额履行对股民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投资有风险,但投资风险不包括上市公司造假或信披违规的风险。”
吴立骏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ST中基2006年年报显示,中基番茄作为*ST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在2006年贡献净利润9000多万元,而由于*ST中基买卖情况造假,中基番茄几乎全年净利润都是虚增,而在2006年,*ST中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才7500多万元,等于该子公司虚增了*ST中基几乎全年的净利润。“中基番茄在2005年贡献*ST中基6000多万元净利润也很有可能涉嫌虚构。同时,此违规事宜若早被揭露,*ST中基应当在2007年就被挂上ST的帽子,也就可能避免后续那么多股民遭受的重大损失。”
吴立骏律师表示,由于法院管辖地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因路途遥远或不便于亲自提起诉讼的股民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索赔事项。“在2012年3月20日之前买入并在该日收盘时持有*ST中基股票的投资人,均符合索赔报名的条件。”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