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之破产法思考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7-05-02 阅读次数:1742 次 破产资产网
曙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的调整,对《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何启迪?我们有幸请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就此发表高见!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在不少方面都有重大变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的诸多调整,要求《企业破产法》及时做出应对和调整。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在《民法总则》中,其不仅指合法的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也都包括在内,由此也更加强调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同时增加完善了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虚假表示的效力规定等。《企业破产法》中对于可撤销和无效的行为,集中在第31、32和33条。对比于《民法总则》中的有关变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应修改有关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权,主要源于在企业失去或可能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极有可能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形式上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管理人对不当行为的撤销权,是对这种不公平行为的一种纠正和救济。《民法总则》中的可撤销行为是因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而使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具体包括重大误解、欺诈或第三人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行为。破产法第31条所列五种可撤销行为,是确定了的破产欺诈行为,而民法总则上的可撤销行为则范围更广,既包括破产欺诈行为,也包括轻微的不属欺诈但显失公平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提出可撤销,甚至没有违法性。从破产撤销权的设立初衷看,现有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开放度,无法应对商业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比如无法有效穿透和识别隐蔽的破产欺诈行为。可撤销的行为中也没有区分合同的性质而排除撤销权在一些特殊合同上的适用。因此,应依据《民法总则》修改破产法有关可撤销行为的一些表述,强化对破产欺诈行为特征的认定。
其次,应修改破产无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破产程序前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的无效规定,使对较为恶劣的破产欺诈行为突破时间限制而具有溯及力,当然自始无效,体现了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保护的重视。《民法总则》中的无效行为则是欠缺生效的根本要件而当然的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意思效力,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我国立法者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时区分破产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是考虑到这两类破产欺诈行为的恶劣程度不同而对债权人财产利益的影响不同,需要作出区别对待。
这次《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进行了整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这一部分,分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绝对当然无效。破产法中第33条有关无效行为的规定跟民法总则是契合的,问题是,破产法是否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扩大破产无效行为的范围,如欠缺生效的根本要件而当然的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意思效力,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借助民法中的无效行为理论,扩大破产中恶劣破产欺诈行为的范围及确认其溯及力,从而更好地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
最后,做好破产法与《民法总则》的衔接。《企业破产法》第31、32、33条所规定的行为统称“破产欺诈行为”,其中的可撤销行为只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提出撤销后失效,若在企业正常经营阶段则为合法有效行为。现有的破产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逻辑设计是沿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的理论逻辑。在《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内涵从合法行为扩充为合法、可撤销、无效和效力待定行为,又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后,意味着进入破产程序后被认定为破产欺诈的行为在《民法总则》中找不到合适的概念定义。这一概念上的冲突需要在破产法中做好衔接。
无论是破产中的可撤销行为还是无效行为,在一般的破产法理论都统称为欺诈无效行为。破产法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破产程序中最大化债务人财产池,通过制度设计识别破产欺诈行为。在中国的现实发展中,却由于制度设计的封闭性而使得随着破产法实施的推进而越来越不合时宜。
在《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修正调整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既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变化,也要着眼于发挥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欺诈行为的判别作用,使欺诈无效行为制度真正起到打击破产逃废债的作用。
孙启明:我国民营企业管理不容乐观...

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孙启明介绍,我国企业生长一个宏观环...[查看详情]
李扬:国家资产负债表的治理信号

此次“百年不遇”的全球经济危机再次彰显了资产负债分析的魅力。而中国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资产负债表冲击。一方面...[查看详情]
- 关于公开招募转让方泰...[2021-04-16]
- 新疆博乐市博冶医院等...[2021-04-06]
- 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2021-04-06]
- 山东兴源实业有限公司...[2021-03-29]
- 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2021-03-29]
-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03-28]
- 瑞金九天房地产开发有...[2021-03-15]
- 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2021-03-10]
- 破产清算涉及的部分经...[2021-03-03]
- 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2021-02-18]
- 山东兴源实业有限公司...[2021-03-29]
- 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2020-06-15]
- 常年收购库企业倒闭破...[2020-06-08]
- 淄博高青银岭花园小区...[2020-04-10]
- 关于淄博临淄万通精细...[2019-12-16]
- 求购潍坊城区(含县市)...[2016-03-23]
- 柳河县向阳镇乱木桥村...[2015-07-24]
- 求购二手注塑机及单双...[2014-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