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竞拍资产得不到 事业单位资产疑遭违规剥离
发布时间:2012-8-24 15:23:21
国有事业单位本无破产一说,但在山东滨州,这样的怪事却实实在在发生了。当不甘“被下岗”的职工东挪西凑将破产资产竞拍到手后,他们才发现,自谋职业重新成为单位主人的愿望不是那么简单。
商铺被指违规剥离
日前,记者接到了一封40多名职工签名并印有手印的群众来信:“我们是原山东滨州迎宾馆的47名下岗职工。2006年6月,我们为之辛苦奋斗了几十年、十几年的‘家’一夜之间没有了,我们成了下岗人员。出于对原单位的热爱和自谋生计的考虑,2007年5月,我们47名下岗职工依法参与了破产资产的拍卖,竞拍到原滨州迎宾馆破产资产。正当我们欢欣鼓舞,为自谋职业重新成为单位的主人,准备再大干一场时,我们却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被无情地践踏和剥夺。”
记者来到山东滨州进行了实地调查。
记者首先了解到,滨州迎宾馆是归滨州市接待处直接管理的原滨州市第二招待所,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但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2006年6月21日依法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经历了两次流拍后,原“二招”47名职工自发地组织起来,以东挪西借凑出的1087.17万元,通过合法手续竞拍到原滨州迎宾馆破产资产,即“位于滨州市渤海七路以西黄河四路以北滨州迎宾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破产资产”,并于2007年9月组建了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然而,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我们通过合法手续竞拍来的资产,竟然得不到。”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国安代表47名职工向记者反映,滨州市接待处有关领导以收取出租费用,专项支付宾馆离退休、遗属人员的有关费用为由,没有经过任何手续,便将本属于破产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黄河四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的全部沿街房剥离出来,且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进行了出售。
记者专程来到了位于黄河四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的路段。记者看到,此处的沿街商铺房有40余套,每套有两三间,如此算来此处少说也有100余间商铺房。
记者还从其中一家商铺处了解到,目前每间商铺房的租金约为7万元/年,如此计算此处沿街房的一年收入至少在700万元左右。“要知道,这700万元,对于东拼西凑的下岗职工们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收益。”高国安感慨道。
对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兴宽律师告诉记者,滨州迎宾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能够作为破产对象的是企业法人,国有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滨州迎宾馆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不应破产,破产本身即违法。“退一步讲即使破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也必须把属于滨州迎宾馆的全部资产纳入破产范围,而不能人为剥离,只破产其中一部分资产,这样将严重侵犯债权人权益,为法律所不允许。”
就在此时,叶宝明从2月9日至3月15日间,分几次把金满籝公司注册资金150.5万元转至其开办的武汉美美床具有限公司(下称“美美公司”)账户上。其中的80万元用于归还美美公司在武汉信合银行徐东分社(下称“徐东分社”)即将到期的98万元贷款。
2007年4月,宋世怀和叶宝明商量后决定以金满籝公司名义从徐东分社贷款200万元,作为两人入股金满籝公司的股金。
通过这一系列运作,同年6月20日,徐东分社决定给金满籝公司发放200万元商业贷款,并要求从7月份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记者看到一份金满籝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上面明确写明宋世怀和叶宝明是用银行贷款来入股。
贷款能不能算作股金?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杜福海告诉记者,根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算作入股资金。以单位名义进行贷款,把贷款算在个人头上作为股金,法律上不认可这种方式。
两股东设计赶走出资人
2007年9月8日,装修一新的金满籝大酒店终于开门迎客。
“因宋俊芳夫妇俩善于经营,金满籝大酒店从最初每个月只有40多万的营业额,逐步增加到70多万元。据我们了解,当时已经归还了银行贷款112万多元。”油料所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说,另两名股东看到酒店日渐红火,就提出要分红,据说他们各索要150万元。这期间,宋俊芳也曾提出退出,前提要酒店归还她的投资本金,三人几次协商无果,就传出这两名股东要整宋俊芳的消息。
宋俊芳丈夫傅善存对记者说,不久,宋世怀和叶宝明带着人来到金满籝大酒店,叶宝明当着所有员工的面宣布解除宋俊芳总经理职务,酒店由廖建华来接管。宋俊芳得知消息后赶回酒店,看到办公室门被撬开,屋里一片狼藉,当即报警。而当地派出所认为这是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治安管辖范畴。
宋俊芳被迫离开辛苦创立起来的金满籝大酒店,她86万元的投资也只收回了不到30万元。真正让她感到崩溃的,是在查阅金满籝公司注册底档时,发现自己本应占有的40%的股份变成了23%,其出资额由86万元缩水到34.5万元,很多签名文件她都没有看过,其笔迹不是本人笔迹。
经多方咨询,她认为宋世怀和叶宝明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决定向武汉市政法机关举报。2011年7月13日,叶宝明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正式起诉。
法院判决被指漏罪
叶宝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审理和判决却一波三折。
黄陂区检察院编号为武陂检刑诉(2011)219号《起诉书》中写明:2007年2月9日至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叶宝明将公司注册资金150.5万元转走,被告人叶宝明将其中的80万元用于归还其武汉市美美床具有限公司在徐东信用社的银行贷款。
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7月4日,被告人叶宝明将挪用的80万元分期归还武汉金满籝工贸有限公司,由宋俊芳领取后用于金满籝酒店的装修费用。
让宋俊芳无法理解的是,既然已经查明并认定叶宝明转走150.5万元注册款,而黄陂区检察院只对已归还金满籝公司80万元做出了挪用资金罪的起诉,为何不对剩余的70.5万元作出定性?负责本案起诉工作的黄陂区检察院检察官罗洪英告诉记者,因时间太久已记不清了,并且所有卷宗已经移交给武汉中院。
2011年9月29日,黄陂区法院作出(2011)陂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叶宝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叶宝明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维持了黄陂区法院(2011)陂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叶宝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了黄陂区法院(2011)陂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叶宝明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
对于叶宝明转走的150.5万元注册款,武汉中院只是对还回来的80万元做出了无罪判决,另外70.5万元没有返还回来,在判决书中却没有任何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