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卖掉整栋房屋 “房中房”无产权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2-9-7 9:09:13
红网长沙9月6日讯(记者 喻向阳 实习生 肖鹏)资不抵债的公司破产,卖掉了整栋楼房,楼上无产权的面积能否被另外出让?没有产权的面积究竟该归谁?
一房现两主——这样的争议就发生在长沙市书院路附565号。今天下午,“易介文诉曾国琴侵权”一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此前,曾国琴(本案被告)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书院路附565号房屋所有权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进行商业经营。而易介文(本案原告)以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下称“省机械行管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拍卖成交合同主张304.4平方米无产权建筑所有权,认为曾国琴对房屋进行装修构成侵权。
破产的公司,缘何出现了未清算的资产?易介文主张304.4平方米建筑是否成立?
法院裁定公司终结破产程序
早在2006年,一则有关原湖南省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下称“省仪表公司”)破产申请递向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省仪表公司系省机械行管办下属国企。
当年12月30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向省仪表公司下达《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通知书》(下称“《通知》”),开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007年5月21日,开福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省仪表公司的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债务人省仪表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长沙市书院路附565号房屋抵偿债权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金盆支行(下称“金盆支行”)14348998元债权。
被告拍得房屋所有权
金盆支行取得书院路附565号房屋所有权后,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2010年9月17日,浙商曾国琴通过公开拍卖程序,以345万元价格成交,取得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附565号房屋的所有权。
就在2010年9月17日同一天,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书院路附565号房屋上无产权的304.4平方米建筑拍卖给原公司职员易介文,以每平方米764元的价格收取易介文232561.6元。
2011年3月,曾国琴通过招商形式,同易佰连锁酒店展开合作。同年6月装修完毕,9月1号酒店开始营业。
304.4平方米未办房产证
自2011年7月起,双方争议升级,易介文一边上访,一边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他的权益。
今年5月,“易介文诉曾国琴侵权”一案第一次开庭。此后,法庭对此进行调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在今天下午的庭审中,开福区人民法院将拍卖方省机械行管办追加进来,列为第三人。
一份由省机械行管办提交的《关于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原湖南省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综合楼无产权房屋处置情况说明》(下称“《说明》”)显示,省仪表公司为满足办公需要在综合楼南向分两次扩建了部分房屋,总建筑面积304.4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1993年经湖南省计划委员会下达当年省属单位全面自筹基建计划;另154平方米为1995年单位自建临时建筑物),上述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
那么,省机械行管办是否有权将无产权的房屋进行拍卖呢?
律师观点各异:国有资产无产权,咋办?
省机械行管办代理律师认为,此财产无产权,就是国有财产。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清算权力,不交给行管办,交给谁呢?而被告代理律师冯正元认为,如果是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之后才能公开拍卖。
《说明》称,2009年12月,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破产清算小组结束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由机械行管办按规定统筹上报未处理的资产(含临时建筑物)一并上交省机械行管办(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后勤中心处置。2010年3月31日,清算组将上述资产正式交给省机械行管办后勤中心。
然而,在被告律师冯正元要求第三人行管办代理律师出示上述决定的法律依据或者省委省政府的红头文件时,第三人行管办代理律师表示,没有证据提交。
内部拍卖是否有效?法院判决结果不日揭晓
省机械行管办称,上述资产转移教到省机械行管办后勤中心后,由于原仪表公司部分职工没有购买住房,长期以来居住在综合楼内,破产下岗后,他们深感失落,加上所居住的综合楼产权部分已由法院裁定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金盆支行,随时有被赶走露宿街头的可能。
在2010年春节后,省仪表公司部分住房困难职工,多次要求将公司原自建无产权的部分房屋处理给住房困难的内部职工。省机械行管办党组为解决下岗职工实际困难,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委托机关后勤中心在省仪表公司职工内部进行竞拍,并于2010年9月13日向公司职工公布房屋拍卖公告。
最终,易介文等8位下岗职工联合竞拍成功。
省机械行管办机关后勤中心在省仪表公司职工内部进行的竞拍,法院判决是否有效?结果将不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