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社会管理责任 做优破产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2-10-30 8:58:08
近年来,全市法院以实施新《破产法》为契机,自觉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走出了一条高效、规范、专业的破产审判之路。
服务:放在首位
在市区一家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小区,记者见到了下岗职工王萍,她拿出了一张银行卡,告诉记者这张卡是专门用来发放生活补助的。
“由于有了各项补助以及保险,虽然企业破产了,俺的生活仍然有保障……”王萍信心满满地说,对未来充满着希望。
“破产审判既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服务工作,要始终把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放在首要位置。”市法院院长宋文明如是说。
在记者看来,变审判为管理,寓服务于审判,是理念上的重要转变,也契合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趋势。
理念的转变,实实在在地惠及了民生,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的许多实际问题。比如,对于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缴纳医疗保险,争取城市低保待遇、廉租房(经适房)安置、特殊疾病医保;对于患有较严重疾病、不适宜再就业的人员,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安排其退职修养(病退);对于鳏寡人员,联系社区、民政福利部门进行妥善安置;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职工,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以指导、培训帮其实现再就业等等。
据了解,这样的服务贯穿于法院的每项工作、体现于每一个细节。比如,破产案件受理前后,要做好稳定风险评估、职工安置预案、征求职工意见、听取债权人、债务人意见等大量的准备工作,摸清情况、对症下药,确保后续服务到位;破产工作结束后,还要回访已破产企业的职工,竭尽所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或工作上的困难。
规范:贯穿始终
采访中,记者处处都能感受到破产审判的规范与严谨。
在市法院,记者拿到了一份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上面载明了本市的八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破产企业管理人资格。
“获得这些资格并不容易,需要满足许多条件,要经过一系列申请、审查程序。
而且真正成为某一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还要经过摇号、竞争等一系列程序。”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永金告诉记者。
在法官们眼中,破产管理人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组织,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和被监督者。实务操作中,市法院对管理人做了许多规范。比如,重大事项必须经法院合议庭批准,财务支出必须经庭长签字;破产管理中的有关情况要向法院、债权人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进行通报,确保将破产管理人的所有行为置于阳光下。
破产企业人事、财产、债权、债务等关系非常复杂,特别是国有企业,清算起来难度极大。清算过程中,市法院总结了“认真清理、主动公开、多向沟通、反复核对”十六字工作法,即组织人员及时、认真、全面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对清理结果一般向利害关系人和职工进行三次公示,根据反馈意见与各个方面进行沟通,在反复核对后确认最终清算结果。十六字工作法的实施,有力提高了破产清算的质效。
对涉及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拍卖,一律由法院技术部门归口管理。坚持随机选择中介机构,全程监督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拍卖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程序从鉴定名册中甄选评估、拍卖机构;最大范围公示拍卖事项,最大限度做好破产资产的保值及推介宣传,向竞买人详细提供拟拍卖资产的情况;精心做好拍卖准备工作,加强对拍卖现场的监督,所有拍卖一律在指定场所进行,并邀请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代表现场监督,一号一人一牌,有效预防了拍卖现场违法串标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创新:破解难题
“破产审判中遇到了许多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创新制度机制。”这是全市法院达成的一项共识。
单一的中介机构难以承担起破产审判管理的责任怎么办?就采用清算组与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发挥清算组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另一方面发挥中介机构在法律、财会方面的专业优势,这样优势互补,确保了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充分发挥。
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没有报酬可得,如何实施破产?尝试将有产可破与无产可破的案件予以搭配,充分调动管理人积极性。滨城区法院还建立了管理人报酬基金,采取本院出一块、财政拨一块、社会援助一块的方式,适当弥补管理人报酬的不足。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使用。该基金建立后,先后有4起无产可破的案件工作得以启动,有效破解了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难题。
破产审判涉及多个部门,如何整合这些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主动将破产审判放在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考虑,遇有重大事项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积极与劳动、公安、工商、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根据需要召开由各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一步凝聚了多方合力。
不懈努力,硕果累累。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139件,全部实现了“零震荡”,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因为成绩突出,我市破产审判受到广泛关注。市法院在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连续4次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去年8月份,《人民法院报》整版对我市破产管理的经验进行了深度报道,并配发了专家点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