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12-11-15 10:46:48
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锦州中院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2012-086号公告)。
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第一大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纸业”)按照30%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他股东按照22%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让渡股票”),共计让渡约6,678.69万股(最终让渡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上述让渡股票全部由重组方,即恒鑫矿业公司控股股东朱祖国(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主要包括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无偿提供不少于人民币1.33亿元的资金,用于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朱祖国将其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1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支持公司后续发展。2012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朱祖国无偿赠予公司的恒鑫矿业10%股权的变更登记事宜已办理完毕。此外,截至2012年10月26日,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作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将1.33亿元资金全额汇入公司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股票的条件已经实现。
2012年10月26日,锦州中院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鑫天纸业质押予锦州银行凌海支行及凌海汇成支行的共计39,650,400股股票的质押担保手续并将鑫天纸业持有的公司12,987,256股股票以及其他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53,792,453股股票分别划转至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同时,锦州中院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登公司”)协助完成上述股权过户事宜。
二、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2012年10月15日,锦州中院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三个月,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在此期间,如果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证券持有信息单》。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