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实现可行性分析对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处置手段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8-10 8:57:11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发展由于体制转轨时期方方面面的影响,不良资产的累积已经严重地阻碍资金的正常循环,尽快解决国内银行历史遗留的巨额不良资产,迅速化解由此形成的金融风险变成当了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尽管四大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了从国有银行剥离的1.4万亿元金融不良资产,但在剥离转让大量不良资产之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而且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银行经营状况看,不可避免还会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几年来金融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如何进一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政策建议包括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二次注资、对不良贷款进行二次剥离、实行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证券化、调整银行贷款结构、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等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甚至本金也会遭受损失的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资产,也就是说,在现实条件下,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银行资产就是不良资产。因此,目前我们习惯把银行贷款、证券或股权投资以及对外拆借等银行拥有的收益性资产处于非良性运行状态称之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欠发达,以及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收益性资产中除了部分国债、同业拆借外大部分集中在贷款类型的资产上,如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和票据的贴现等,因此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几乎是不良贷款。不良资产的分类统计是针对某一时点的资产状况而言的。银行的资产总处于动态管理过程中,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状况,资产优良与否是以资产收益水乎为标准来衡量的,评选不良资产的方式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但最终衡量不良资产的标准是资产收益率。
国内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形势及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的传统模式根据目前商业及国有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情况,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企业破产以偿还银行债务所谓企业破产偿债办法,即是对无力偿债、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破产办法,拍卖企业剩余资产以偿还银行的贷款,达到清算了结债务的目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破产法偿债是其处理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常用方式。通过破产偿债的办法,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回收部分不良贷款,减少银行所面临的损失;另一方面,在强化企业的债务约束和“预算硬约束”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淘汰和退出机制,从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
提取坏帐准备金冲销不良贷款,就是把企业不能清偿的贷款债务即不良贷款,由商业银行从坏帐准备金帐户中提取准备金,以“冲销不良贷款”的方法来消灭和减少不良贷款。在国际上,通过果坏帐准各金来冲销不良资产也是常见的办法之一。
商业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债权转化为对该企业的股权。对商业银行而言,债权转股权操作可以转移部分信贷风险,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实际成为企业必须的周转资金,即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得以安全收回,在保全自己信贷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化解了部分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的出售,对商业银行来说,贷款的出售与贷款的证券化具有类似的作用,但贷款出售与贷款证券化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贷款出售只是将贷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所有权从出售银行转移出去,贷款资产本身不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而贷款证券化则将贷款组合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买卖的证券,创造了新的投资工具,资产性质发生了变化。
注入公共资金与资本市场筹资,公共资金的注入一般是指通过注入资金以化解银行的不良贷款。具体的做法是财政向特定的银行拨付专项资金,用以冲销银行的不良贷款,同时免除企业的债务。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的方法来解决银行持有大量不良贷款的问题。这种方法可能会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由于银行规模很大,其筹集规模往往超出股票市场能够承受的程度;二是通过发行股票来冲销银行的不良贷款难以获得投资者的认可,除非投资者是出于战略性收购等考虑。
对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处置手段的建议
创新资产打包出售方式。 资产打包的具体出售方式主要是公开出售和议价出售等,交易结构包括现金卖断、合资合作、现金加合资合作等。在投资者进入新市场的初期,以议价和合资合作方式处置为主要成交方式;在市场成熟度逐渐提高后,以公开出售和现金卖断方式居多。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育状况,结构化出售的方式(联合尽职调查+议价+合资合作)将是主导方式。其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基于资产联合尽职调查信息的议价过程有助于买方和卖方更加充分、全面地掌握资产变现价值有正面和负面影响的因素,使双方在更加一致的信息平台上形成对资产的价值评估。由于部分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双方的估价分歧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弥合。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合资合作等交易结构的安排来进一步弥合双方的估价分歧并最终达成交易。交易结构的安排实际上是在买方出价达不到卖方心理价位时,以买方出价作为交易成交价的首付现金部分,卖方在获得该出价的同时保留资产的部分收益分配权,而买方则通过在较大程度上锁定基本投资回报或获得融资便利来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策略。根据卖方为买方提供的降低交易风险途径的不同,可以设计两种不同的交易结构:锁定回报型和融通资金型。当面对的不良资产投资者拥有充裕的资金时,商业银行可以为其提供锁定回报型交易结构;当面对有融资需求的不良资产投资者时,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融通资金型的交易结构。当然,在投资者需要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对两种交易结构进行适当的结合,设计出混合型的交易结构。满足买卖双方需求的交易结构将增加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展。
灵活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为我国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一种全新手段,并创造了一个全新的金融产品。能作为证券化支持资产的不良资产必须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良资产为数不多,大部分以具有租赁价值的抵贷资产、维持付息的次级贷款等为主。因此,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以部分优质贷款和部分不良资产组合为担保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化发行的办法解决不良资产缺乏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问题。
改革现行的呆账核销制度。现行的呆账核销条件、审批权限过于严格,应适当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核销自主权,以增强银行对呆账核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采取各种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存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置方式,如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化等操作模式。虽然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开展这种业务的市场条件,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条件的逐步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化在我国应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出现。解决现有的不良资产只算作“治标’少,从根本上杜绝新增不良债权才是“标本兼治”。不良债权债务恶性循环己是目前商业银行现实存在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目前我国应加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和企业制度的根本改造以及银行经营机制的变革,并辅之以健全的法律约束。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实现可行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这种特殊的结构化交易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深化过程中应当成为解决我国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中利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仍面临诸多问题。
市场投资主体问题。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必须有众多的投资主体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金、共同基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个人投资者所占的比例较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保基金基本都采取统筹形式,属于财政性资金,规模十分有限。目前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仅能够满足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根本无力投资。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自身经营体制存在问题,以及受制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较大风险,也没有能力对外投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还对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保险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与保费收入连年递增,客观上需要在资本市场上对保险资金进行探讨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我国投资基金规模较小,虽然不存在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屏障,但其规模难以担起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因此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形成对资产支持证券,尤其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稳定投资。
法律制度问题。现行的法规中的一些条款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法》未对资产证券化作出明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外一般设立在免税国家或地区,设立时往往只投入最低限度的资本。而我国《证券法》对设立公司实行最低限额制,且出资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投资领域仅限于发放贷款和购买国债,商业银行不能投资办公司,这就限制了商业银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同时也限制了商业银行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可能。
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目前税收政策的主要障碍是过多的征税环节和过高的税率负担增加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融资成本,使其对其他投资业务失去了竞争优势。税务部门对两个不同经济体之间固定资产的划转,规定了较高的税收比例,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时所得的收益要计入发起人损益表中,需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甚至几十亿元的交易额,如按比例缴纳,过高的成本将使证券化业务失去其经济价值。在会计处理方面,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在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处理上基本是一片空白。在帐务处理、报表合并、损益确认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对表外融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意味着资产证券化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制约了业务的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的问题。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一个重要的步骤。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显得更加重要。资产证券化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资产质量,再通过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将信息传达给投资者。信用评级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且使发行人节省了大量利息支付成本。信用评级可以使投资者了解项目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信息,了解资产负债和履约情况,以及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情况和它所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准确、高效的信用评级可以部分地化解证券化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必须中立、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具备较高的信誉。然而,如果出现信用评级机构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勾结,恶意美化资产的现象,必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阻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政府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关注及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不良资产的深入研究和金融创新,我国的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终将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