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
发布时间:2012-9-15 13:53:13
日前,三亚市召开六届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此外,“办法”还就加强全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其他行为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土地资产是指国有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含划拨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以股权转让(仅限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临时出租,累计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两年。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本单位闲置的各类用房,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对外出租,如有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此外,机关单位划拨土地,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处置。企业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依法处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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