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丽萍:鼓励市场化机制化解金融不良资产
发布时间:2016-10-27 14:35:49
2016年10月22日,由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海岸基金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高峰论坛”在北京粤财JW万豪酒店成功举办。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界、法院、行业协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海外基金、国内基金以及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相关机构的500余位嘉宾出席了本次论坛,持续一天的论坛吸引了新华社、财新、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法治周末、北京周报等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
会后,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秘书长、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丽萍发表题为《鼓励市场化机制化解金融不良资产》的文章。以下为文章全文:
2016年1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中央经济工作部署,不利于淘汰僵尸企业,不利于处置信用违约,不利于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甚至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自2011年第三季度起,金融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连续双升,此趋势仍将继续。现阶段金融不良资产供大于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速率慢,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效率不能适应当前要求,处置量低于收购量,造成不良资产在金融体系中不断累积。
回顾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历程,可以清楚的看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是由政策主导下的市场,供给侧的金融不良资产来源于政策性剥离,而债务人多是国有企业,国企债务人此时正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同时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也是政府批准设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此过程中,在法律政策方面给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很多独有的优惠制度和财政上的支持。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过去的不良资产市场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而现阶段,随着五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上市,金融机构本身已经完全市场化经营,在市场化经营过程中的金融不良资产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基于监管和经营要求,已经开始自发自觉的向市场转让金融不良资产。
从上述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历程来看,我个人认为我们现阶段不良资产市场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政府对不良资产市场管理上的政策性定位与不良资产本身市场化之间的错配矛盾。具体表现在:
从不良资产的供给侧来看,因为转让机制的牌照限制导致了堰塞湖情形的出现。现在金融机构的整体不良资产规模在持续增加,但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受到批量转让办法的限制,受让的主体只能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前形成了4+1的垄断格局,而4+1基本都属于国资控制,并未真正发挥出民营资本的优势和能力。正因为上述牌照因素限制,导致了大量银行出表业务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道业务的出现,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加剧,而真正渴望投资金融不良资产的民营机构却需要借道有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即使民营机构可以绕道投资不良资产,但在法律政策上仍无法享受4+1的同等待遇。
现实中,推向市场的金融不良资产,由于买卖双方价格分歧和买方处置能力的局限存在流标情形。以全国不良贷款余额最大且交易活跃的浙江省为例,2015年前三个季度,商业银行推出资产包107个,涉及贷款本金566亿元。虽然平均价格较2014年降幅近10%,仍出现了12%的流标率。这也充分说明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投资人并不足够多、足够强。
从市场配套机制来讲,现有机制已经相对落后。国家创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化解金融风险、配合国企改革、保全国有资产为目标。在该指导思想下形成了适应当时形势的市场配套,但在当前形势下,原有的市场配套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甚至有些政策(如对于国有企业债务人的特殊保护司法政策)限制了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给予4+1特殊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严重损害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不良资产转让的产品单一并未按照市场需求供给。现阶段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处置不良资产,一般按照地域组成资产包,基本就是各个资产包的简单组合,对外转让资产包仅考虑自身监管指标的要求,根本不考虑买受人的实际需求,供需双方的目标差异也阻碍了不良资产的舒畅交易。比如对于进行债务重组,需要考虑行业关联度、资产类型,但买受人买到的资产包往往因行业关联度等问题无法实现债务重组。
法律、政策的不稳定导致市场风险难以控制。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会涉及债务企业经营、职工失业等问题,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会遇到诸多地方保护问题,这一问题在利用并购重组方式化解不良资产时尤为突出。
就此,我作为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秘书长,一直致力于推动不良资产市场的市场化进展,通过学术交流、媒体和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的平台努力解决上述错配矛盾问题。
我也非常欣喜的看到,在不良资产受让主体牌照限制角度已经有所进步。在2016年10月1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开始拓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允许各地方再行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在现有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中也已经有了纯粹民营控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就此我个人建议通过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主体扩大规模,届时授予牌照。鼓励国资、民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主体,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牌照优势、资本优势和民营公司的效率优势。
同时我觉得应该鼓励借助资本市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整体实力和处置能力。现有不良资产市场中的民营主体跟4+1相比,从资金规模、人员规模到处置规模都非常小。而现阶段信达、华融已经成功上市,我们也应该鼓励民营主体走向资本市场,成为公众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和获得融资,然后增加自身的处置能力和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只有出现诸多强大的民营资本主体才能更好的化解现有市场上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
我们也应该逐步引导商业银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计产品,由买受人参与到不良资产产品设计,以行业、资产类型等有利于处置主体整合资源的需要设计产品。
针对不稳定的法律政策问题,我个人建议优化市场环境,制定有利于不良资产有序、高效处置政策,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的市场准入、司法、税收、信贷等政策,并适用于所有类型市场主体。
不可否认,现阶段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应该还是个过渡性市场,是从过去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市场向市场化不良资产市场转化的市场。从政策性不良资产市场到市场化不良资产市场,需要一个过程,同时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市场参与人士的共同努力,市场化不良资产市场建立是必然的。当然,市场化不良资产市场的建立,不是全部放开和放弃监管,而应该是寻找政策监管和自由市场的平衡点。从这个角度来说,也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智慧。我相信,创新市场化机制化解金融不良资产,在法治轨道内通过市场化解不良资产势在必行。